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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能否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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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5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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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先生持股16%,要求解散公司,一审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代理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他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能否获法院支持?

案件中,原告蔡先生与被告某建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先生、蔡先生产生公司解散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司法解散标准。

蔡先生最初掌握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试图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但这些证据存在关键缺失,未能有力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马国律师介入后,针对对方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他指出公司虽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得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但这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机制瘫痪。武先生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先生16%股权,说明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

二审中,蔡先生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在庭审中回应,认为该录音仅体现了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蔡先生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蔡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马国律师有一套方法论:优先核查证据能否证明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真正瘫痪,其次关注是否存在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最后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司法解散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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