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与被告李X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法院。20XX年X月,李X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张XX刮碰,致张XX受伤。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且李X所驾车辆未投保保险。张XX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他诉至法院要求李X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案件审理时,被告李X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还对多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主张金额过高且部分项目无法律依据,仅同意在50%责任比例内承担合理损失,并要求扣除其垫付费用。此时,案件形势对原告张XX十分不利。
来自吉林长春的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张X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后,围绕案件事实及赔偿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马云航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和辩论,明确原告各项赔偿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核定,确认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6.3万余元。同时,法院认定被告所驾电动三轮摩托车因客观情况无法投保交强险,不适用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双方按5:5比例承担事故责任,精神抚慰金不按责任比例划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赔付原告张XX各项损失共计82225.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各半承担。马云航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诉求、扎实举证质证、专业法律辩论,帮助张XX在不利局面下成功获赔8.2万余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经济损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