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这起货款99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后,因被告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第三人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有99万元货款未付。原告认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遂提起代位权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结算书及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其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状态的有力证明。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紧扣《民法典》第535条,通过调查获取第三人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明确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原告代位权诉讼时间。同时,收集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其存在多起被执行记录,反映出资金压力大的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以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积极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状态已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并认为原告可直接起诉第三人实现债权。赵孟亮律师则回应称,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第三人尚未提起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第三人虽已起诉,但仍存在较多执行案件,对外负债数额较大,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不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结合赵孟亮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起诉时间晚于本案原告起诉时间),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依法支持原告的代位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99万元货款。
赵孟亮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紧扣法律条文,以关键时间节点和债务人实际状况为核心的方法论。他精准锁定“怠于行使”的时间窗,结合债务人的多起被执行记录与资金压力事实,有力论证“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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