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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罪名逆转,精准辩护改写判决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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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1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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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喀则的X某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面临重判。西藏日喀则的卓玛律师介入后,经精准辩护,法院改判X某为逃税罪,成功实现逆转。
虚开罪名逆转,精准辩护改写判决走向

X某坐在看守所里,看着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对自己的指控,满心绝望。一旦罪名成立,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牢狱之灾。这份沉重的案件材料,交到了来自西藏日喀则的卓玛律师手中。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在六年的执业历程中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尤其专精刑事案件

卓玛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当事人的工作。她凭借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

她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而且,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根本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同时,她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最重要的是,卓玛坚定地提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存在无实际业务往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等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认定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原本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判的X某,在卓玛律师的精准辩护下,成功实现罪名改判,命运迎来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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