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市,被告人丁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丁XX通过QQ号注册聊天群,在群内转发淫秽视频文件,发布“收费免踢”信息招募会员,定期清理不付费人员。截止20XX年XX月XX日,两个群分别有收费会员72人和903人,20XX年X月X日至同年XX月XX日,累计转发淫秽视频文件87个,累计获利至少人民币6197.47元。
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浙江宁波市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擅长处理刑事诉讼等关联案件。其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能够很好地匹配本案需求,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
律师接手后,将被告人是否为初犯偶犯这一证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的原始状态为:
通过调查被告人的过往经历、相关司法记录等资料来确定。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地派出所证明等材料中可初步判断其有无犯罪前科。
接案后,王莉萍律师首先全面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这一过程中,凭借其超过600件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了被告人可能存在初犯偶犯的情节。随后,王律师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被告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申请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能够证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证据,以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的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丁X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通讯交友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87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王莉萍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法院判决被告人丁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197.47元予以追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