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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民间借贷案:证据链锁定借款本金,以租抵债依法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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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1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单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3107083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9645317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单楷律师自执业以来便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近年来,单楷律师为数十家大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承办了多起标的额过亿元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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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辛X手握1996年汪X出具的63500元《借款协议》和《借条》,2024年起诉追款,却遭遇汪X诸多抗辩。
二十余年民间借贷案:证据链锁定借款本金,以租抵债依法核减

单楷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在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经验丰富。此次他接手了辛X与汪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辛X与被告汪X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X因经营企业资金需求向辛X借款,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明确借款63500元,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汪X未还款,经辛X长期催告,仅于2024年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X多次催要无果,委托单楷律师起诉,请求判令汪X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汪X则辩称实际仅收到30000元,借条是应辛X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其将公租房交由辛X居住使用,辛X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辛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但缺失能够直接反驳被告“以租抵债”及“实际借款仅30000元”主张的证据。单楷律师介入后,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以租抵债”情形,协助法院厘清款项抵扣逻辑。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借款协议》和《借条》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借款金额。被告以未收到足额借款及“以租抵债”为由进行质证。单楷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进行回应,指出被告无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仅30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以租抵债”,律师协助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核减相应款项。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X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一是全面收集原始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二是精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有力反驳对方无证据抗辩;三是妥善处理复杂情形,如“以租抵债”等,协助法院厘清款项往来,推动案件公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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