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贝贝律师执业已八年,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施贝贝律师在办案时侧重于证据链整理。她深知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为了进一步强化证明力,她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同时,利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这一规则,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贝贝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交付的证据是高频漏洞。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方必须高度重视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虽然本案因被告缺席而胜诉,但在对抗性诉讼中,应尽可能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
从施贝贝律师长期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观察来看,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下交付凭证,同时完善借条内容,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