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把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天就转了50万,备注是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了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加起来85万。当时原告觉得,自己有转账记录,这投资款妥妥的。
到了2022年1月,原告补签了《借款合同》,想把这85万变成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还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被告这边可就慌了,自己明明是股权交易,咋成借款了呢?自己尝试跟原告协商,但原告根本不听,坚持要按借款处理。被告心里没底,不知道该咋办,焦虑得不行,反复想不通怎么就成被告了。
后来,被告经人介绍找到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周科兵律师,执业以来独立承办案件上百起,专注民商领域。他接下案子后,仔细梳理材料,发现原告转账时的备注很关键,这些备注清楚表明款项是股权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而且《借款合同》里也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
周律师围绕这些细节制定策略,指导被告收集股权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庭审时,原告坚称这85万是借款,有《借款合同》为证。周律师则指出,案涉款项性质明确,转账备注和相关协议都能证明是投资款。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原本紧张得不行,听到判决结果,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别随意签借款合同。第二,投资入股要按正规流程走,股东会决议不能少。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款项性质不能仅凭事后补签的合同来定,转账备注等细节很重要。在周科兵律师的帮助下,被告成功厘清款项性质,避免了85万及律师费等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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