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是某水产商行,被告为朱某和卓某。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关于朱某结欠货款的判决书,以及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低价转让给卓某,卓某又迅速将房屋出让的相关材料。但原告缺失能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并非用于抵作房屋折价款的关键证据。而卓某最初仅知道自己有给朱某转账的事实,却没有对转账进行系统梳理。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某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此外,还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则回应,虽然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梳理资金流水、寻找关键书面协议的方法。通过系统整理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款项支付情况;同时找到能确认款项用途的协议书,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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