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孙X等88名投资者因深圳某科技股份公司、黄X、陈X虚增利润、业绩预告虚假记载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涉业绩预告差错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具备重大性、投资者投资决定与业绩预告行为有无交易因果关系以及投资损失是否应扣除非证券市场风险影响。对方持有业绩预告等相关资料,投资者面临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的困境。
此时,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经验丰富。徐晓律师首先对案涉公司业绩预告实施日和更正日的股价波动进行逐笔排查,发现股价波动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的股价变化特征,通过调取专业金融数据库的数据进行验证,这为确定业绩预告的重大性提供了有力证据,后续策略便围绕此重大性展开。
徐晓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文件的经验,仔细审查投资者的交易记录,锁定投资者在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的时间点,发现大部分投资者的交易时间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情形,随后通过向证券公司调取原始交易数据进行验证,进一步明确了因果关系,为索赔奠定基础。
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担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的徐晓,还申请调取公司内部的决策微信记录,发现公司内部对业绩预告存在刻意隐瞒和误导的迹象,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这一发现让索赔理由更加充分。
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不合理诉求,支持了88名投资者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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