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江安县,被告人罗XX因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矛盾不断,多次冲突后引发了严重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事件。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其堂弟罗X也因寻衅滋事被指控,且罗X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这一复杂的案件让被告人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他们急需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介入了此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数千件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他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将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
在接手案件后,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发现徐X在整个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在聚众斗殴罪部分,贾超颖律师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数多、规模大,不应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并且罗XX有自首情节。对于寻衅滋事罪部分,他认为罗XX的行为不构成该罪,不符合其构成要件。此外,贾超颖律师还提及罗XX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展现了他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他与合作律师紧密配合,有理有据地阐述辩护意见。他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条文,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深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在与他们沟通时,能够进行有效的疏导,让他们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律师关于聚众斗殴罪自首的认定及部分从轻意见。认定罗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法院也明确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在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属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情况下,通过自首、认罪等情节,最终将被告人罗XX的刑期控制在三年八个月,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
贾超颖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他还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并且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他熟悉并实操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刑事案件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此次案件的成功辩护,再次证明了贾超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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