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农户与村委会就岙溪地块0.849亩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村委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1999年已与农户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并收回承包经营权。仲裁委虽认定合同签字及指模非农户户主本人所为,却以表见代理裁决村委会收回经营权。农户不服,认为代签非表见代理且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程序,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翁鹏威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14余件。接手案件后,他确定以合同非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抗辩思路,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并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中,翁鹏威律师代表原告提交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他还申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因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翁鹏威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合同文件,在审查合同过程中,逐页比对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合同签订程序存在多处与法定程序不符的异常。经与相关法规条文验证,这一发现为后续强调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抗辩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针对被告多项抗辩意见逐一质证反驳。他担任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有着丰富的仲裁和庭审经验。在查证相关事实时,他调取了村委会相关会议记录,锁定合同签订的日期,发现该日期与村民大会决议时间存在冲突,通过查阅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进行验证,这一发现对反驳被告表见代理的主张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他还调取了农户与村委会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交流中并未提及合同追认事宜,进一步证明农户未授权代签合同。
最终,法院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农户户主本人签字捺印,但因农户二十年间领取款项与合同约定吻合,认定构成对合同的追认,判决确认原村委会已于1999年收回农户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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