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静律师拥有多年执业经验,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尤其擅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在赵XX、李XX与中XX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展现出了与众不同的办案思路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通常情况下,在这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从多方面进行抗辩。比如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像本案中被告就提出李XX不是合同相对方,诉讼主体不适格;还会强调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需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而原告若未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据,被告就会以此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同时,被告也会质疑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未经审计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实际施工完成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另外,被告还可能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等观点。在面对这些常见的抗辩理由时,多数律师可能会侧重于从合同有效性、工程验收等常规角度进行举证和辩论。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辩论方向,而是着重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工程结算的具体细节入手。她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发现虽然二原告未能提交工程验收合格的直接证据,但他们在2014年1月16日向中科XX提交了工程决算书,且中科XX在涉案工程中的代理人孙X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确认。鹿静律师以此为关键突破点,主张应认定二原告与中科XX进行了结算,确认了二原告的工程量,应视为中科XX认可二原告施工的工程符合约定。
按照常规的处理思路和被告的抗辩理由,如果遵循一般的法律处理路径,原告的债权很可能无法得到全部确认,甚至可能被驳回。比如,若按照被告所说,李XX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且工程未验收合格、结算单无有效佐证以及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况成立,原告很可能败诉,无法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确认原告赵XX、李XX在被告中XX公司处享有破产债权本金687701.68元、利息160461.82元,合计848163.50元。与常规可能出现的结果相比,鹿静律师通过独特的办案思路和深入的案件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的债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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