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他们穿上写有“中国电信”字样的马甲,用铁镐撬开电信井井盖,再用剪线钳剪断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盗走了办公区接入点至办公区、农商银行总部的联络电缆,其中400对全塑电缆约92米、200对全塑电缆约173米。这一行为造成该二条电缆承载的固话业务全部中断共896户720分钟,宽带接入型业务全部中断226户约720分钟,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张X、艾X将电缆线以5300元出售给杨XX,二人分别分得赃款2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了他们作案所得赃款以及作案工具。破案后,赃物也缴回并发还给了被害单位。而且案发后,张X、艾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元并取得了谅解。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了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焦点一:艾X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公安机关认为艾X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意味着其主观上明知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故意实施破坏行为。但李桂英律师提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的是偷盗电缆的行为。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工作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才动了偷盗的想法。在实施偷盗行为前,他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法院经审理查明,艾X确实有在该区域工作的经历,且从现场情况看,电缆呈现断头状态,存在让艾X误判的可能性。最终认定艾X主观上更符合偷盗故意。焦点二:损失明细是否能反映危害结果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了损失明细,用以证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但李桂英律师认为该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危害结果。经法院审查,发现损失明细在统计过程中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比如部分数据的统计方法缺乏科学依据,不能准确体现因电缆被破坏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所以法院认定该损失明细不能作为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危害结果的充分依据。焦点三:罪名的认定及量刑综合前面两个争议焦点,李桂英律师提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艾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律建议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主观故意和证据的客观性非常重要。如果当事人面临类似的指控,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仔细分析案件材料,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当事人自身也要积极配合律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以便律师更好地为其辩护。结尾在这起案件中,艾X原本面临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指控,起点刑就是三年,但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背后离不开李桂英律师的专业辩护。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三百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罪名认定和证据分析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办案过程中,她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案件突破口,为艾X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正是由于多年的执业积累,她才能在众多复杂的细节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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