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内心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是否构成自首
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杨子兴律师提出,这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经查明,确认了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事实,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焦点二:认罪认罚情况
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杨律师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认可了这一情况,认定张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
焦点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杨律师指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并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法院综合考虑后,认可了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的情况,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嫌犯罪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这些都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一旦不慎涉及违法犯罪,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这一结果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在处理张某的案件时,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让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正是他的专业和负责,才为张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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