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中,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原告的胜诉判决难以落地变现。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证据缺失。原告仅知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于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问题以及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并不清楚。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之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事实进行质证,比如质疑调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王彦栋律师则会以合法取得的调查令及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进行回应,强调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事实。同时,依据法律规定,说明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资金流向和股东出资情况的线索;二是针对发现的问题,如流水断档等,进一步深入调查,通过再次申请调查令等方式获取关键证据;三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所掌握的证据,确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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