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X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都有明确规定,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庞X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便要求公司退还定金,公司却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单价应以哪个为准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上面明确写着单价为X,XXX元/㎡,但庞X主张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不过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说法。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庞X称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本商定的不一致,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公司则否认与庞X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庞X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所以认购书上的单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没有充分与庞X确认单价,导致庞X产生误解,公司存在一定过错。
2.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X因单价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绝退还。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庞X认为单价与商定不符,公司应退还定金。被告公司认为庞X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认购书约定了违约条款,但由于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以法院认定公司应退还庞X定金XX,XXX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购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有与之前商定不一致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并要求修改,同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交定金时,也要明确定金的退还条件,避免出现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损。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情况,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戴雯雯律师在执业的这段时间里,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其中不乏合同纠纷类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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