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XX县xx居xx材料经销部经营者刘X向贵州XX公司下单采购家用实木柜门,并向李XX支付货款22660元。发货前虽确认是实木复合柜门,但客户提货安装后发现是密度板柜门,还缺少“拉直器”。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王敏利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等相关案件300余件,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他接受被告XX公司及李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详细了解交易过程、产品质量标准及双方沟通记录。通过分析,发现被告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确实与约定不符,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较高,部分损失计算存在争议空间。
王敏利律师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在与原告沟通时,他仔细比对双方的聊天记录,发现被告曾在沟通中对柜门材质有过模糊表述,这一异常情况经与被告核实,确认是沟通失误。这一发现让王敏利律师在后续协商中,能更准确地把握被告的责任范围。
王敏利担任XX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凭借其专业身份和经验,在协商中引导被告方理性对待纠纷。他向被告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包括可能的败诉后果、诉讼成本及时间成本等。同时,与原告方就退货退款的具体方案进行多轮协商。
最终,经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贵州XX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5000元,原告退回相关货物,运费由被告到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双方各承担4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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