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案百余件,在执业第几年遇到此案虽未明确提及,但她凭借丰富的经验,代表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该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主观上无过错,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该公司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南通松”产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且无证据证明业主购买房产时知晓侵权事宜,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该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王丹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客户因大规模拆除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除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王丹律师还处理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原告南通XX公司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其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王丹律师代表海门XX某纺织品厂提出答辩意见。在梳理证据链时,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处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法院已认定不侵权的前提下,该厂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还有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原告南通XX公司同样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丹律师在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代表海门XX某纺织品厂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有明显区别,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且有合法来源,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观点,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王丹律师长期认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产品设计特征的精准分析和有效抗辩策略至关重要。她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凭借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备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长期处理知识产权类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使用他人标识或生产产品时,要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