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3月,陕西XX公司从中国XX公司承包了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的乌图美仁多能互补一期70万千瓦光伏项目II标段工程光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50MW3标段及4标段。同年4月14日,该公司与案外人祁XX签订《合作协议》,将工程部分内容承包出去。后祁XX联系马XX,马XX找来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进入3标段施工,7月双方补签《劳务清包合同》。施工期间,组件丢失、工期延误等问题引发纠纷。陕西XX公司认为超付劳务费,要求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则称窝工等损失应由对方承担。
马明艳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青海省西宁市执业,接案后,她首先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马明艳发现合同中对于甲供材料保管责任的界定不够清晰,且对于窝工损失的计算和承担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作为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她进一步对施工记录进行了比对,发现支架未及时到场的记录,这与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述窝工原因相印证。为了确定组件丢失的责任归属,马明艳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提交了施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
马明艳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施工期间的沟通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份证据形成于2024年施工期间,以书面形式记录了双方关于支架到场时间、组件丢失等问题的沟通内容。它清晰地显示出支架未能及时到场导致窝工的情况,以及组件丢失并非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不善所致。
最终,西宁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也不予支持。在结案前,马明艳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超付责任及窝工损失应由对方承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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