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金额超500万元,数额较大,按照常规认知,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很大。而且自首情节容易被忽略,如果不能准确认定,会极大影响辩护结果。
周赫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开展工作。首先,他精准把握自首情节。马先生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周赫律师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他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周赫律师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次,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先生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早期介入能把握关键时机,比如本案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其次,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同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证明自身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降低社会危害性。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不要盲目抗辩,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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