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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涉资524万,律师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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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7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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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不起诉人马先生,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先生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通过挂靠公司、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等方式围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先生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串通投标涉资524万,律师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金额超500万元,数额较大,按照常规认知,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很大。而且自首情节容易被忽略,如果不能准确认定,会极大影响辩护结果。

周赫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开展工作。首先,他精准把握自首情节。马先生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周赫律师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他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周赫律师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次,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先生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早期介入能把握关键时机,比如本案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其次,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同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证明自身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降低社会危害性。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不要盲目抗辩,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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