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业主方支付到共管账户的两笔钱是否算支付给杨X
法院查明,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对比,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原告杨X主张,这两笔钱不能算上诉人公司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应该由上诉人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上诉人公司辩称,这两笔从共管账户转到杨X账户的钱,就是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应从总欠款中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这两笔款项应认定为已支付给杨X。因为银行明细明确显示了资金的流向,且能确认转入的是杨X的账户,所以这两笔钱应算作已支付的工程款。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一审在认定上诉人公司应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金额时,没有考虑到上述两笔共管账户转出到杨X账户的款项。
原告杨X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合理,上诉人公司应按照一审判决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上诉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未考虑到已支付的这两笔款项,导致认定的支付金额不合理,应重新核算。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合理,应扣除这两笔已支付的163万元。因为已有证据证明这两笔钱已支付给杨X,所以应从一审认定的金额中扣除。
二、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上诉人公司胜诉,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应认定为已支付给杨X,从一审认定的上诉人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也就是说,上诉人公司不用再向杨X支付这163万元。
三、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到工程款支付时,一定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去向、支付时间等。对于共管账户的资金流向,更要密切关注,及时留存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能起到关键作用。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条款要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四、结尾
这个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最终通过关键证据锁定了付款真相,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163万元。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多年里,她办过7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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