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被告CXX就加班工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2023年,CXX向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加班工资11321.38元,仲裁委裁决XX公司支付该笔加班工资,XX公司不服裁决,遂提起诉讼。
吴俏俊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积极为XX公司进行抗辩。吴俏俊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12年的时间里,累计办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对劳动争议等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案后,吴俏俊律师迅速展开工作,精准梳理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事实。他提交了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明确指出原告未安排被告加班的事实。在庭审中,吴俏俊律师论证了被告主张的加班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系原告公司电焊工,工资按计件计发,原告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原告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被告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系原告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已于2023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XX公司无需向被告CXX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并驳回被告CXX的其他请求。
吴俏俊律师通过精准的案件梳理和有效的证据提交,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他以专业、严谨、务实的态度,为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充分展现了一名资深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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