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山东青岛,济南高新开XXXXXX工具租赁站经营者王XX与被执行人沈XX、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时,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委托代X律师请求追加股东朱X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执照被吊销。而第三人朱XX委托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律师进行辩护。
密齐光律师接手本案后,怀疑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的请求缺乏依据。他首先逐页查阅公司的出资证明等相关卷宗,仔细核对每一笔出资记录;接着,致电公司开户行,核实资金流向,确认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还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经过查证,发现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X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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