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四川达州X县,某建筑公司中标了当地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之后,该建筑公司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在其名下进行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的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工作交给装饰公司负责。案涉工程在20XX年X月竣工并交付使用,经过结算,发现还有455,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装饰公司找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许青山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他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让他深知证据梳理对于案件的重要性。
许青山在仔细比对各项证据材料时,发现了关键问题。建筑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合同加盖的并非其备案公章,以此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许青山针对这一抗辩,着重审查了建筑公司的付款和发票接收情况。他发现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了工程款,并且接受了装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青山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意识到这些行为能够证明装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从而形成了表见代理。
在明确了这些关键证据后,许青山确定了法律路径。他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郭X主张仅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观点,许青山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应自20XX年X月X日起算。
在二审阶段,面对两被告的上诉,许青山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他凭借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维持了一审的胜诉结果。
许青山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固定核心事实,通过梳理各项证据锁定关键事实,然后针对对方的抗辩重点审查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他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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