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摆在了原告A(名义股东)面前。协议约定,被告B(实际出资人)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
谁能想到,这份协议会引发后续诸多波折。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却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自己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是倒签日期。而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深知,要想为A成功维权,必须拿出有力证据。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这是一个关键突破口。毕竟,签名真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印证协议的有效性。同时,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也形成了有力印证。即便B主张协议系倒签,但这些实际履行行为说明协议是有效的,不应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
在面对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抗辩时,于彩霞律师巧妙运用规则。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她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有效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不仅如此,于彩霞律师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比如修改章程。这样一来,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通过胜诉判决,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让A不再承担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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