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及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员工)于2022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某珠宝公司)担任销售员,月平均工资4673元,双方签订了期限续签至2027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6年3月,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3月9日口头通知其“不用来上班了”,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称2025年6月至今未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84元、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057元。被申请人则辩称公司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申请人因自身严重违纪(私收顾客旧金、场外交易等),为避免被开除而主动离职,且双方已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申请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辞退”的录音,用于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关键证据缺失,比如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主动离职,也无法证实未续签劳动合同。
乐迪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违法解除”指控,她提交店内监控视频及系统操作记录,证明2026年3月9日申请人是在店长协助下,用自己手机登录工作平台主动提交离职申请;还提交申请人与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提交离职后试图撤销但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同时出示申请人承认违规操作的录音及监控,证明其主动离职是为避免因严重违纪被开除。针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求,她出示双方于2024年11月12日续签的书面劳动合同,虽申请人辩称未收到,但合同上有其亲笔签名且已实际履行。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被辞退”录音证据,乐迪律师提交完整的监控视频同步录音,指出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存在断章取义、恶意剪辑情况。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申请人对乐迪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离职证据称操作非本人所为,对续签合同证据称未收到合同。乐迪律师回应,申请人主张操作非本人所为却未提供被欺诈、胁迫的证据,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账号操作负责;合同有申请人亲笔签名且已实际履行,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于2026年3月9日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离职申请,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情形;因劳动关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已于2024年11月12日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合同事实,“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请求被驳回。
乐迪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围绕争议焦点,多方面收集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书面合同、聊天记录等;对对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找出漏洞和问题;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力回应对方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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