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称2010年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项目完成后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协议无效、无支付义务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汤思骑。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主张的管理费诉讼时效是否真的已过?为查证这一点,律师逐页翻阅了大量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重点关注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与管理费债权债务的关联。同时,仔细核对了各个案件的时间节点,制作了详细的《时间轴对比表》。最终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案件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33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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