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中,A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随后,A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找到在上海杨浦区执业的于彩霞律师时,案件已经进入诉讼阶段。
这个案子的麻烦在于,原告主张C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C虽辩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撑。而且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对C不利,若按此结论,C可能面临高额赔偿。此外,C与施工方B之间的关系界定也存在争议,可能导致C承担连带责任。于彩霞律师接手后,开始一项一项地处理。
于律师首先收集证据,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以此提升原告自身责任比例。针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于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同时,于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于律师还积极促成和解性替代方案,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案件走向开始变化。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类似的案子,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31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并明确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一次性解决,有效避免了后续纠纷。
判决生效后,C将相关文件整理归档。这次案件的处理,让C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于彩霞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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