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与被告王X、王X、王X因共有房屋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此前法院终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四人共有,其中王X等三人共占八分之三份额,王X占八分之五份额。因无法达成一致,王X起诉分割房屋。被告王X、王X面临内部份额分配可能不利的情况,案件形势对他们并不乐观。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手中。自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在北京市深耕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就达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李同红律师接受被告王X、王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明确案件代理思路,在前序继承诉讼未划分三被告内部具体份额的情况下,代理王X、王X主张分割八分之三份额时应考虑赡养情况,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王X应予多分。
为了证明王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同红律师协助王X、王X提交了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等证据。然而,王X也提交信件、记录单等证据证明其向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经法院释明,各方未就赡养问题提供其他证据。
经王X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59.65万元,各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王X表示愿意按评估价格给付折价款,并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保管。
李同红律师代理王X主张其应享有八分之二份额,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承担了赡养义务,王X主张多分亦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未采纳该主张。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王X、王X、王X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各324562.5元。虽然李同红律师为王X争取多分份额的主张未被完全采纳,但最终被告们还是获得了公平的折价款,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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