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X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解除车辆买卖协议,被告返还购车款86800元、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某于202X年X月委托谭冬律师与王律师共同代理本案。
202X年X月X日,谭冬律师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202X年X月X日,谭冬律师跟进诉讼流程。
202X年X月X日,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被告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构成违约,支持原告解除协议、返还购车款的请求,驳回原告关于利息及损失的诉求。判决: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购车款86800元;三、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某;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按比例分担。
另一起案件中,202X年X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林某于202X年X月委托谭冬律师与张律师共同特别授权代理本案。谭冬律师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某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某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被告陈某负担。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的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乙公司、丙委托谭冬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庭审中,谭冬律师代为答辩,主张二被告系职务行为、不担连带责任,否认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提交证据并质证,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提出定额计价、借款抵息等意见。本案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作出决定并回复法庭。
收尾:上述三起案件,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与垫资施工合同纠纷已作出判决,待当事人履行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待双方回复结算方式,之后法院将依法处理。相关卷宗待案件终结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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