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法律纠纷中,合同规则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张腾林律师在其执业生涯中,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其中两起案件展现了她对合同规则的精准把握。
在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出资22万元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王X依约支付投资款后,郭X、唐X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整体承包给案外人。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时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她凭借法学研究生的专业知识,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并判令二被告返还款项。一审法院采信了相关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腾林律师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逐一专业抗辩。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系王X的法定继承人,王X生前曾分多笔向被告鹿X银行转账。四原告认为该款项系借款,鹿X辩称案涉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张腾林律师作为鹿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精准抗辩策略。她首先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
同时,张腾林律师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张腾林律师亦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先后供职于法院、大型国有企业,这使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这两起案件时,她将这些经验与专业知识相结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要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等法律规则。无论是在证据收集、诉讼请求主张,还是在上诉抗辩、法律论证等方面,她都能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解决类似的法律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商业合作和民间借贷领域的合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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