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陷入被追讨欠款的困境,而原告持有汇票及拒付证据。
此时,2022年执业的阎乔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阎乔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阎乔律师首先逐页审查汇票相关文件,发现原告提示付款遭拒付的日期记录,经与《票据法》规定的六个月追索期限核对,验证出原告确实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这为后续的抗辩策略奠定了基础。接着,他调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操作记录,锁定原告每次操作的具体日期,进一步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之后,他又收集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查找关于汇票追索的相关内容,未发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信息,再次验证了抗辩观点。
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票据相关文件的阎乔律师,对票据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担任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的阎乔律师看来,举证质证逻辑清晰是关键。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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