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金某某在被申请人XX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运营经理,双方就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社会保险和赔偿金产生争议。金某某最初掌握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关键的是需要证明自己是受公司安排工作,工资由公司发放,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
万雪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发现银行转账记录中的付款备注很关键,8月工资由法定代表人马XX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和10月工资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这些备注能证明工资发放与公司业务相关。同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金某某受公司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进一步证明了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且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万雪则回应,被申请人主张系个人聘用,但未提供证据,而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工作,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万雪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如工资转账备注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其次关注证据的完整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来源合法,能在庭审中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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