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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证据攻防:锁定用人主体与赔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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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1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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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某某手握工作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满心以为能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胜诉,却遭遇被申请人全盘否认劳动关系的困境。为他代理此案的是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她于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领域。
劳动纠纷证据攻防:锁定用人主体与赔偿基数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金某某在被申请人XX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运营经理,双方就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社会保险赔偿金产生争议。金某某最初掌握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关键的是需要证明自己是受公司安排工作,工资由公司发放,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

万雪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发现银行转账记录中的付款备注很关键,8月工资由法定代表人马XX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和10月工资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这些备注能证明工资发放与公司业务相关。同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金某某受公司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进一步证明了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且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万雪则回应,被申请人主张系个人聘用,但未提供证据,而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工作,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万雪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如工资转账备注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其次关注证据的完整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来源合法,能在庭审中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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