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在被申请人一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涉及工伤待遇赔偿,同时因劳动关系解除产生经济补偿金争议。两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且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赵XX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该律师怀疑关联公司会相互推诿赔偿责任,为了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他开始查证。在证据准备阶段,他系统地逐份梳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期间沟通记录等材料。他发现两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有项目地,这为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事实基础。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多轮沟通,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等角度分析调解的好处。在调解方案设计上,他提出三重保障机制,明确被申请人一支付调解款,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采用分期支付与加速到期方式,还设置5000元违约金。
最终,经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办理大量工伤案件,他认为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策略性运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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