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等,还多次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其业务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
陈晓伟律师在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优势。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他通过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在杨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开庭前,他提出杨XX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最终法院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在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如行XX集资诈骗案,陈晓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重点了解行XX所做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以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提出行XX系从犯、具有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尽管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且为主犯,但陈晓伟律师的专业分析和辩护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下面重点介绍陈晓伟律师承办的一起酒后划车、寻衅滋事罪案件。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存在争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醉酒后无意识状态下划伤车辆,其是否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较难判断。其次,对于张X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界定存在困难。虽然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案发时间是夜晚,行人较少,且车辆停放位置存在问题,需要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陈晓伟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和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指出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张X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第二,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地点相对僻静和封闭,且是一次性偶然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第三,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已经挽回,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经修复和化解。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看,准确区分了醉酒状态下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从当事人角度看,避免了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减少了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从社会效果看,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同时,积极赔偿和获得谅解等情节在案件处理中也应得到充分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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