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的施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当年X月X日被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施某某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构成帮信罪,但施某某坚称自己并不知情。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潘鹏飞。该律师在初步了解案件后,对控方证据产生怀疑。他认为现有证据可能无法确凿证明施某某具有主观故意。
为了核实证据,潘鹏飞律师展开了一系列动作。他先是逐页翻阅了厚厚的案件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从中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接着,他制作了《证据对比表》,将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进行详细比对。期间,他还致电相关证人,进一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经过细致的查证,律师发现控方证人的证言存在多处不一致的地方,通话记录也无法清晰证明施某某与网络犯罪存在直接关联。这些证据上的漏洞,使得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随着审查的深入,由于证据存疑,案件在施某某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办结。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施某某被予以释放。
潘鹏飞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中,积累了超过162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刑事辩护领域,证据审查是重中之重。他打算构建一套更加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各类复杂案件,从细微处挖掘辩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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