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便是典型例证。原告甲X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中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劳务作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中一家建筑第三人委托李朝永律师应诉。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件,对合同关系的梳理和法律适用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接案后,迅速开始梳理分包合同履行事实。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注意到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而非实际施工人这一关键事实。
在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时,李朝永律师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本案实质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其余主体亦非本案适格诉讼参与方。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各方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李朝永律师所在的建筑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他精心撰写的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听取各方意见,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
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李朝永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凭借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抗辩策略,成功促成原告撤诉,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实体责任与后续争议,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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