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入职东莞某沐足场所担任钟房相关职务,后该场所因组织卖淫活动被查处。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三年九个月以上四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广东东莞的李晖律师手中。李晖律师从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4年,执业期间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李晖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他全面梳理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结合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界限,提出被告人仅负责安排技师上下钟,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招募、管理核心环节,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专业意见。这一定性辩护体现了李晖律师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判断,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让他能准确把握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
在论证被告人从犯地位时,李晖律师通过分析被告人在场所中的层级、获利情况、是否接受核心管理指令等事实,充分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这一过程展现了李晖律师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思维,多年执业积累的经验让他能从案件细节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因素。
同时,李晖律师重点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并在庭审中系统呈现。这些工作为最终的量刑优化奠定了基础。
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定性辩护意见,但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如实供述、初犯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采纳了李晖律师提出的部分从轻处罚意见,实现了量刑优化。李晖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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