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XXXX年X月XX日,被告黄XX在送货途中受伤,此后其维权之路便因原告公司的主张而陷入复杂局面。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坚称被告系法定代表人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这使得被告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变得扑朔迷离。
此时,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为被告黄XX维权。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在江苏地区服务,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面对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的抗辩,陈步青律师深知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关键。他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曹X通过微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曹X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原告的抗辩展开了有力的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同时,被告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该群名称直接指向原告公司,说明被告已被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此外,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正是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恰恰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
陈步青律师还一针见血地对原告“曹X个人雇佣”的抗辩提出一连串追问:如果确实是个人雇佣,为何要将被告拉入公司的工作群?为何安排的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完全重合?为何不向被告明示这是个人行为?这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一判决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劳动工伤纠纷这类法律实务中,凭借专业的分析和有力的论证,成功解决难点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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