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原告B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材料买卖运输合同纠纷,将被告B、被告C、被告C、被告D(某化工企业)一并诉至法院。原告要求各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材料款、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共计百余万元,并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D委托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的莫川川律师应诉。
莫川川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逐页比对了28份合同的签名笔迹,发现原告提供的部分合同签名存在明显差异。他通过专业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定了这些合同签名可能存在伪造情况。这一发现让莫川川律师意识到,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后续策略可围绕合同相对性展开,强调被告D与原告无合同关系。
接着,莫川川律师锁定了合同签订的日期,发现部分合同签订时间与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不符。他调取了施工日志和相关文件进行验证,进一步证实了这一异常。这使得律师更加坚定了以合同相对性为核心的抗辩思路。
莫川川律师还调取了各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关于工程款项的沟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通过与相关人员核实,他明确了各方在工程中的实际角色和责任。这为后续在法庭上清晰阐述多层分包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莫川川律师,深知建工案件的复杂性。他申请调取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存在恶劣天气导致停工的情况。他又通过调查令调取了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原告主张的数量不符。同时,他还调取了施工人员的考勤记录,进一步证明了工程实际施工情况。
在庭审中,莫川川律师依据这些审查结果,围绕合同相对性、多层分包关系、发包人责任边界展开抗辩,主张被告D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原告B与被告D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定条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告D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不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D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D不承担任何付款、赔偿及诉讼费用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