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XX以xx名称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等理由上诉,同时拿出香港注册商标XX持有人的授权作为证据。珠海某公司面临证明商标侵权成立及争取赔偿的困境。
这时,郑捷峰律师接手此案。执业以来,他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郑捷峰首先对双方商标进行逐字比对,发现“XX”部分与公司的“XX”注册商标文字组成、发音相同,只是字形书写稍有差异,初步判断构成相似。为验证这一发现,他查阅大量商标相似案例,确定该差异不影响整体相似性,这为后续主张侵权提供了有力基础。
接着,郑捷峰审查东莞XX获得的香港注册商标授权,发现XX在内地申请注册被驳回,不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这一发现进一步削弱了东莞XX的抗辩理由。他通过查询商标局官方记录进行验证,明确此授权不能成为其在内地使用商标的合法依据。
在考量东莞XX的主观恶意时,郑捷峰担任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的身份发挥了作用。他深入调查东莞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其作为同行,理应知晓珠海公司在糕点行业内的知名度,且在明知“XX”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持续生产销售“XX”蛋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他通过调取东莞公司的销售记录、行业交流信息等进行验证,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了关键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东莞XX的上诉,维持原判,东莞公司需赔偿珠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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