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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背后:为市监局守护供热定价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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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5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祁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220201125216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000288892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 对人身损害赔偿、经济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有深入、细致的研究;能以纯熟的法律理论为当事人分析法律问题,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疑难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实际和最大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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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祁月律师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表现出色,本案一审、二审均胜诉,成功维持没收供热公司违法所得46,394.75元的处罚决定。
二审判决背后:为市监局守护供热定价权威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意味着,某供热公司私自超收供热费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394.75元的决定得以维持。

这份文书背后,是祁月律师的专业付出。在接案之初,祁月律师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供热公司为某建制镇小区供热,未按城区政府定价(27元/平方米)而私自按27.5元或30元收取,合计超收46,394.75元。群众举报后,市监局立案调查,经听证、责令退款等程序,因公司逾期未退款,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供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主张建制镇无明确政府定价、处罚依据不足。

面对这一情况,祁月律师开始收集证据。他仔细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找到了《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1996年)第二十八条“建制镇参照城区执行”这一关键条款,并结合《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从法律依据上证明该供热公司应执行27元/平方米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祁月律师的这一证据收集和法律依据引用,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供热公司提出的建制镇无明确政府定价、处罚依据不足这一观点上。祁月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发时旧条例仍然有效,2020年新条例废止旧条例但不溯及既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旧条例,从而有力地反驳了供热公司的观点。同时,祁月律师还指出,市监局的处罚程序正当、裁量合理,免去罚款、仅没收违法所得,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合理性的规定。

正是在证据收集环节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梳理,以及庭审中对法律原则的正确运用,祁月律师成功扭转了局面,让法院采纳了市监局的观点,维持了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政府定价监管权威和民生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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