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21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部分被告人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金龙”等人在老挝金X角特区设立诈骗窝点,成立“XX乐居”公司实施诈骗,20XX年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该团伙骗取资金153XXXX5829.92元,被告人A担任直营组“枪手”,参与诈骗业绩达XXX.5元,获利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晓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怀疑被告人A在犯罪中并非主要角色。为核实这一点,律师逐页翻阅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图、成员分工表等卷宗材料,详细对比各被告人的职责和作用。同时,律师还制作了《被告人作用对比表》,将被告人A的工作内容与其他成员进行对比。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被告人A仅负责特定环节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此外,律师还仔细核对了被告人A的讯问笔录,发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为从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郑晓龙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他认为,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辩护中,精准界定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运用法定从宽情节是关键。他构建此类案件的辩护知识体系,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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