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盗窃案中,原审被告人韩某、孙某、代某、赵某、周某因盗窃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韩某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认定盗窃数额过高,其系从犯”。最初,韩某一方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缺失在于没有能直接反驳一审认定盗窃数额的客观证据。一审判决对每次盗窃0.4吨的认定,仅依靠同案犯估算及被害单位推测,缺乏客观过磅记录。
张相奎律师介入后,在二审中除重申一审中关于从犯、盗窃数量存疑等辩护观点外,着重针对盗窃数额的证据问题进行补强。他指出一审认定每次盗窃0.4吨缺乏客观过磅记录,证据不足。同时强调韩某系被动参与,应认定为从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促使法院重新审视一审证据的作用。对方可能会认为同案犯估算及被害单位推测足以认定盗窃数额,但张相奎律师回应称,仅凭估算和推测不能形成完整、确凿的证据链,认定盗窃数额必须有客观的过磅记录等证据支持。对于韩某从犯的认定,张相奎律师以韩某被动参与犯罪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辩护。
最终,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综合全案证据,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客观性和完整性,对于缺乏客观依据的证据提出质疑;重视犯罪情节证据,如本案中强调韩某被动参与以争取从犯认定;同时在庭审中积极回应对方质证,坚持对证据严格性的要求,充分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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