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初,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就购买车库智能停车系统及设备达成初步意向。原告以《确认单》形式书面报价105060元,被告同意后,原告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备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则称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
唐瑞律师在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时产生怀疑。对于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律师怀疑其中人员身份不明且无内容表明街道办事处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微信截图,律师怀疑其未提交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规定。为了核实,律师逐字分析通话录音内容,致电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微信截图原始载体。最终发现,通话录音无法证明街道办事处是买卖合同主体或应承担付款责任,微信截图因无原始载体依法不能采信。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唐瑞。该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让原告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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