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原告段先生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先生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他人。然而在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段先生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先生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先生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卫军律师执业多年,在接受段先生委托后,敏锐意识到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公司已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他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先生、孙先生个人身上。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在梳理证据链时,张卫军律师紧扣关键证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面对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公司交易时,要关注公司的出资情况和清算程序,这些内容属于高频漏洞。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等渠道,了解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减资、清算等问题,降低交易风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