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相奎律师自2015年起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公司法、离婚等领域。此次他担任被告人任XX的指定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
当事人任XX最初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但对于量刑没有更多的证据支持自己获得从轻处罚。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能够证明他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等方面的证据。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梳理和分析。首先,通过对卷宗中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细致研究,收集能够证明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的证据,以此论证他系从犯。其次,从公安机关的相关记录以及任XX的供述中,固定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此外,还通过调查相关资金流向等证据,证实任XX无实际获利,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对任XX是否为从犯、自首情节的认定等方面提出质证。比如,可能认为任XX在犯罪中作用并非辅助那么简单。张相奎律师则回应,从各被告人的分工以及实际操作流程来看,任XX只是负责介绍和协助部分工作,没有直接参与核心的诈骗环节,符合从犯的特征。对于自首情节,有公安机关的到案记录以及任XX的首次供述为证,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先全面查阅卷宗收集基础证据,再针对关键争议点如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观状态等进行重点核查,最后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精准论证的方法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