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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管理费追讨遇时效,律师精准抗辩回款3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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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5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汤思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410844808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3759575844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已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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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某投资开发集团追讨土地开发管理费及投资回报,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抗辩。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汤思骑律师精准分析,围绕诉讼时效和费用约定效力展开抗辩。最终,原告获335万管理费回款,投资回报诉求被驳回。
土地开发管理费追讨遇时效,律师精准抗辩回款335万

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在管理费和投资回报支付上产生矛盾。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款项,而被告则以约定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

2024年开始执业的汤思骑,服务于云南昆明地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民间借贷案件。秉持“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的执业理念,他凭借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与专业律师执业能力,参与到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中。

汤思骑律师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双方的激烈争议,开始了细致的逻辑梳理。他首先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深入研究案涉债权债务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的关联,指出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从而证明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对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他明确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

破局的关键在于汤思骑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他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3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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