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此案的是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他自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在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核心民商事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辛先生与被告汪先生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先生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向辛先生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汪先生未按期还款,经辛先生长期催告,仅于2024年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先生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遂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汪先生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系应原告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其将公租房交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辛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但缺失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金额以及“以租抵债”具体情况的证据。
单楷律师介入后,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以租抵债”的复杂情形,律师详细梳理款项抵扣逻辑,收集相关房屋使用和转租的证据。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单楷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无证据抗辩。对于“以租抵债”的问题,律师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保障了原告的核心本金权益。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先生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以下方法论:一是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二是精准适用法律规则,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力反驳对方的无证据抗辩;三是妥善处理复杂情形,如“以租抵债”等问题,协助法院厘清相关款项的抵扣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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